典權是什麼?和抵押權有何不同?白話文說給你聽!
典權是一種民法上的物權關係,由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使用、收益權讓與給典權人,並取得典價,若期限內出典人未回贖,則典權人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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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是一種民法上的物權關係,由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使用、收益權讓與給典權人,並取得典價,若期限內出典人未回贖,則典權人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民法上的親屬分類,指的是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且輩分小低於自己的親屬。
法定代理人是在尚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欲進行法律行為時,代理或協助其作出意思表示之人,根據民法§1086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遺囑是指立遺囑之人在死亡前所為的行為,通常立遺囑之人會在遺囑中交代自己的財產該如何分配、由誰繼承等問題。
在分配遺產時,首先需注意的是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問題,其次,則是繼承人依法可以分配到的比例,又分為「應繼分」和「特留分」兩種樣態。
姻親是一種因為婚姻而成立的親屬關係,《民法》中認定的姻親關係有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3種。
民法§967第1項規定,「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者,為直系血親。也就是生下自己、或是被自己生下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等。
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是指無法律上原因的行為,造成自己得到利益且使他人的利益受有損害。
依民法§11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類型,兩者的差異主要在於債權額度的設定形式有所不同。
關於凶宅的法律規定,主要以內政部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為主,兩者皆要求賣方必須說明房屋是否有非自然的死亡事件發生過。
無袋地一詞源自於日語,指的是沒有與對外道路相連接的土地。袋地所有人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袋地通行權,獲得行經他人土地到聯外道路的權利。
地上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意即地上權人僅有使用土地、在上面蓋建築物的權利,而並非真正擁有這塊土地。
根據民法§1140規定,當特定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繼承其應繼分,即為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意即繼承人只要以繼承的遺產去清償債務,無需再用自己的財產負擔。
行為能力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只有具備行為能力之人,其所為的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民法上對於行為能力的有無主要是以年齡為劃分的界線。
依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是由法院經聲請後,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使意思表達能力有缺失之人發布的宣告,法院也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代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195,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都包括在內,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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