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什麼?
抵押權屬於民法上擔保物權的一種,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時,為了確保債務人會在期限內還款,可以由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抵押權人),若債務人逾期未還清借款,抵押權人(債權人)就能夠將這筆財產拿去變現。
抵押權的設定對象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關於動產抵押的規定可見於動產擔保交易法§ 15 - 24 ,至於不動產抵押權,則規定在《民法》中,其中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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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民法§ 860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普通抵押權是指由債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向債權人借款,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借款,則債權人可以出賣抵押物、或是向法院聲請拍賣。
普通抵押權的擔保債權金額是固定的,例如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擔保債權金額為 100 萬元,那麼就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的金額為 100 萬元,若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變賣或拍賣抵押物,再就拍賣抵押物所得的金錢受 100 萬元的清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 881-1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異在於擔保債權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一個可隨債務人需求增減的額度。
舉例而言,若阿明以自己所有的不動產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為 1,000 萬元,那麼在清償期屆至前,阿明可以依自身需求決定要向銀行貸款的金額,只要不超過最高額度 1,000 萬元即可。
如果阿明先向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在清償期屆至前已經還了 200 萬元,但之後又有貸款需求,則只要清償期還未屆至,阿明仍然可以再次向銀行借最多 200 萬元,而不需再一次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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