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哪些財產要計入?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意即夫妻於婚前或婚後並未特別約定財產的分配方式。
當夫妻以法定財產制區分財產,則針對婚後取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將雙方財產差額平分後,由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取得該平分後的差額(民法 §1130-1)。
原則上,只要是婚後取得或登記所有權的財產,皆屬於婚後財產(民法 §1017 ),但民法 §1130-1 第 1 項特別規定有兩種情況例外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如果是因繼承、贈與等原因無償取得的財產,可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2. 慰撫金
慰撫金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也就是當人格權等非財產性質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的一種損害賠償(民法 §18),依法也可以不併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
夫妻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為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之平均,計算公式為:
(婚後財產較多一方的財產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的財產)/ 2 = 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請求的財產。
舉例而言,阿明和小美原為夫妻,兩人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後協議離婚,阿明的婚後財產共 500 萬元,小美的婚後財產共 700 萬元。則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阿明可求分配的剩餘財產差額為:
( 700 - 500 )/ 2 = 100 萬元,離婚時,阿明還可請求小美另給付給自己 100 萬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時效
民法 §1030-1 第 5 項:「第 1 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依照民法的規定,若擁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可以計算差額時起算, 2 年內不行使權利,則該請求權消滅。
另外,若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是婚姻關係消滅超過 5 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會跟著消滅,無論請求權人是否在 5 年後才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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