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是什麼?
民法§ 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典權是一種民法上的物權關係,由典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典價給出典人,並由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典物)使用、收益、占有的權限移轉給典權人。
同時,雙方應約定一個不超過 30 年的期限(民法§ 912 ),當期限屆至後,出典人即可行使回贖權,也就是將當初取得的典價返還給典權人,以重新拿回典物的使用、收益、占有權。
而如果經過一定的期間,出典人未行使回贖權,則典物的所有權即歸於典權人所有。不過,為了保障出典人的權利,民法§ 913 第 2 項有規定,只有在雙方於典權契約中訂立絕賣條款,也就是典期屆滿時出典人未以原典價回贖,典權人就立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權時,才能在不給予回贖期限的情況下,立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同時,民法§ 913 第 1 項也規定,典權期限如未超過 15 年,就不得訂立絕賣條款。
典權 V.S. 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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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典權▶️出典人將自己的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權移轉給典權人,典權人交付典價給出典人。
回贖權▶️出典人在典權的期限屆至後,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典價給典權人,並取回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絕賣條款▶️雙方約定一但典權的期限屆至,出典人沒有立刻返還典價,典權人就自動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
只有典權期限在 15 年以上的典權契約,可以訂定絕賣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