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自己獲得繼承權後,向法院表明放棄所有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和債務的行為。
當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大過於財產時,繼承人就可以選擇以拋棄繼承的方式放棄所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背負許多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債務。
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 1138 條規定,繼承是有先後順位之分的,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其餘的親屬則依照民法§ 1138 的順位排序與配偶一同繼承遺產。
而當前順位的人拋棄繼承時,就會自動由後順位的人遞補上,所以民法§ 1174 第 3 項才會規定,在辦理拋棄繼承後需要以書面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讓因為順位遞補而成為繼承人的人也有選擇拋棄繼承的權利。
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有哪些流程?
按照民法§ 1174 第 2 項的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聲請。
具體的辦理流程如下:
司法院官網下載書狀範本: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