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順位
在討論遺產的分配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繼承順位的問題。
根據民法§ 1138 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遺產的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並且,只要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或拋棄繼承等),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參與遺產分配。
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都在世,則應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的父母無權繼承,只有當被繼承人去世時沒有子女、子女已去世或不具有繼承資格,才會由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遺產。
遺產的分配比例
遺產的分配比例會根據繼承者的繼承順位而有所差異。
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該如何分配時,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須依應繼分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民法§ 1187 )。
應繼分(民法§ 1144 )
1. 若除了配偶以外,沒有其他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全部。
2. 若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配偶與所有具有繼承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所有的遺產。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 2 名子女都有繼承權,則由 3 人各分得全部遺產的 1/3 。
3. 若由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配偶與第二或第三位繼承人各分得全部遺產的 1/2 。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皆在世且有繼承權,則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各得遺產的 1/2。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4. 若由配偶與祖父母(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配偶分得遺產全部的 2/3 ,其餘的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分得其餘的 1/3 。
特留分(民法§ 1223 )
由於特留分是對於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在比例上會比應繼分要來得少,如果遺囑中針對繼承人可以分配的財產金額低於特留分的話,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自己最少要繼承到特留分所規定的金額。
1.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2 。
2. 兄弟姐妹、祖父母
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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