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是什麼?
如同前文介紹過的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也是一種民法上保護受宣告人的制度。依據民法§15-1第一項規定,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有困難、需要有他人從旁協助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同時,法院也要指定一人或數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的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受輔助宣告的效果
根據民法§15-2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在為以下法律行為時,需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獨資、合夥營業或擔任法人的負責人。
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等行為。
訴訟行為。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行為。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行為。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行為。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另外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如果以上這些行為沒有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允諾或事後許可,那麼受輔助宣告人的意思表示就不會生效。
不過,法條中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類似,如果受輔助宣告人所為的行為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為之的事情,那麼就不需要得到輔助人同意也能單獨行使(民法§15-2第1項後段)。
延伸閱讀:行為能力是什麼?跟責任能力差在哪?1分鐘法律名詞解釋
誰可以當輔助人?
依照民法第1113-1第2項準用第1111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中選出一人或數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輔助人,也可以依個案情況審酌另指派其他合適之人。
輔助宣告要怎麼聲請?
首先要說明一點:「聲請」輔助宣告因為是向法院請求作成某個決定或宣告,所以正確的用字是「聲請」而非「申請」喔。
根據民法§15-1第1項規定,能夠聲請輔助宣告的人和能聲請監護宣告的人很相似,包含當事人自己、配偶、一定關係的親屬、社福機構等等,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法律人之前關於監護宣告的介紹。
延伸閱讀:監護宣告是什麼?監護宣告要怎麼申請?1分鐘民法小教室
如果要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聲請人需要準備以下資料,並提交至將受輔助宣告人居住地的法院:
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可至司法院官網下載書狀範本
將受到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預計會成為輔助人的人的戶籍謄本
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其他法院依個案情形要求提出的文件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的目的都在於保護受宣告之人,避免因為認知與判斷能力的不足而做出對自己或他人不利的行為。但監護宣告是用於無法自己為意思表示、需要他人代替為之的人;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受宣告人可以為意思表示,只是能力不足、需要他人從旁協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