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是什麼?
監護宣告是民法上很重要的一項制度,根據民法§ 14 第 1 項的規定,如果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那麼本人、家屬或相關機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簡單來說,監護宣告其實是一種保護受宣告人的措施,因為受宣告人可能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所代表的意義、也不理解別人的行為會對自己產生什麼影響,所以藉由監護宣告制度暫時剝奪受宣告人的行為能力,避免他們因為理解能力和判斷力不足,做出不利自己或他人的事。
受監護宣告會怎麼樣?
如同上面所說,依據民法§15的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等同於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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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在做出監護宣告時,也要替受監護宣告的人指定一位或數位監護人,代替受監護宣告人為法律上的行為;同時,也要再指定另一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冊,以此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權和法律上利益(民法§ 1110 、 §1111 )。
誰可以成為監護人?
按照民法§ 1111 規定,原則上會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之中選出合適的對象擔任監護人,但法院也可以審酌事實選定其他合適對象當監護人。
監護宣告要怎麼聲請?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是,監護宣告的聲請是一種向法院請求作成某個決定或宣告的行為,因為是向法院請求,所以正確的用字是「聲請」而非「申請」喔。
依據民法§ 14 第 1 項規定,可以由以下這幾種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當事人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輔助人
意定監護受任人
其他利害關係人
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準備以下資料,並提交至將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的法院:
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可以自司法院官網下載書狀範本
將受到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將成為監護人和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
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其他法院依個案情形要求提出的文件
聲請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
還有一個監護宣告相似的制度,就是輔助宣告。
但相對於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適用的對象是精神或心智上障礙程度較輕微者,對於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限制也較少,僅是受輔助宣告人在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需要有輔助人從旁協助,並且在為某些特定行為時,需要輔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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