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什麼?
遺囑是一種立遺囑人生前所為、但立遺囑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效力的行為,主要涉及立遺囑人要如何分配自己的遺產的問題。不過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 1187 規定,遺囑中對於立遺囑人財產分配的方式,不得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該部分就是無效的。
另外,根據民法§ 1186 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年滿 16 歲,其所立之遺囑才會是有法律上效力的。
遺囑該怎麼寫才有效?
依民法§ 1189 的規定,有效的立遺囑方式共有 5 種:
1. 自書遺囑(民法§ 1190 )
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立遺囑方式,顧名思義,就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以及親自簽名,才會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2. 公證遺囑(民法§ 1191 )
公證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公證人及 2 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口述遺囑的內容,再經由公證人做成筆記、宣讀,並由立遺囑人確認無誤的立遺囑方式。
公證遺囑一樣要記明年、月、日,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三方簽名後,使完成公證遺囑的訂立程序。
3. 密封遺囑(民法§ 1192 )
如果立遺囑人不希望自己的遺囑在自己死亡前就被公開,可以選擇使用密封遺囑的方式來預立遺囑。
密封遺囑由當事人寫好內容並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接著,再由立遺囑人指定 2 位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提出密封遺囑,並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再和遺囑人、見證人三方一同簽名。
4. 代筆遺囑(民法§ 1194 )
若立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遺囑,可以選擇以代筆遺囑的方式立遺囑。
代筆遺囑需由立遺囑人指定 3 名以上的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由見證人之一記下內容並宣讀,得到立遺囑人同意後, 3 位見證人和立遺囑人自己再一起於遺囑上簽名(若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可以用按壓紙印的方式代替)。
5. 口授遺囑(民法§ 1195 )
當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用上面 4 種方式立遺囑時,可以口授的方式為之,共有 2 種形式:
由立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由見證人之一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與其他見證人一同簽名。
由立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立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證明遺囑的內容為為真、以及見證人的姓名,並全程錄音,之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比起書面遺囑,口述遺囑的不確定性較高,是在立遺囑人生命垂危或其他情形、無法以書面方式立遺囑的情況下採取的例外手段,因此民法§ 1196 也規定,當立遺囑人脫離危急狀況時,口述遺囑會在 3 個月內失去效力,立遺囑人必須以口授以外的 4 種方式重新訂立遺囑。
遺囑公證是什麼?為何要辦?
除了公證遺囑是直接在公證人面前立下遺囑之外,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和代筆遺囑也都可以在書寫完遺囑內容後,交由公證人進行公證。
雖然將遺囑交付公證的程序較為繁瑣,且需要支付公證的費用,但也是最能強化遺囑可信度的一種方式,如果擔心遺囑的內容不夠明確、或是在立遺囑人死後會產生爭議,就可以使用公證遺囑、或是書寫完遺囑後再交付公證的方式,來避免可能的爭議。
遺囑範例
遺囑範例又分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三種,以下分享連結供下載使用: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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