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什麼?
根據民法§195,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都包括在內,我國民法明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人格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姓名權
生命權
身體權
健康權
名譽權
自由權
人格權被侵害,有哪些救濟機制?
不作為請求權
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舉例: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將彼此性愛過程錄製下來,豈料分手後,男方竟然擅自想將與女友的性愛影帶上傳到網路上,企圖作為挽回女友的手段,或者讓女友身敗名裂的報復手段。
如果影帶還沒公佈,因為侵害沒有發生,但性愛影片卻在男方那,此時女方自可以向警方或法院主張民法§ 18 第1項後段:「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要求男方將性愛影片還回來,以防其有不正當的手段。
而若事情已經無法挽回,男方若已經將性愛影片公佈在網路上,此時女方則要主張民法民法§ 18 第 1 項前段:「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請求法院用公權力命男方或網站業者將影片撤下。
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 184 條第 1 項,權利亦包括人格權以及§ 227 之 1 債務不履行準用§ 192~195 及§ 197
舉例:
一名外籍女遊客,於民國 107 年 4 月間來臺旅遊,並購買某知名連鎖飲料店之限定版飲料,邊逛街邊暢飲。快喝完之際,才發現杯底不明黑色長條形物體,一開始不以為意,還誤以為是水果果肉,豈料,竟是一隻長約 5 公分的大蜈蚣。之後,女遊客腹瀉就醫,經診斷罹患胃腸炎、結腸炎,且該女子並有「急性壓力反應」,不僅來臺旅遊興致全無,甚至表示未來喝任何飲料都有心理障礙。
本案例中,女遊客向知名連鎖飲料店購買的限定飲料中竟有蜈蚣,係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不完全給付。女遊客喝下蜈蚣飲料後,產生胃腸炎、結腸炎等疾病,係屬加害給付,即固有利益之損害,本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慰撫金,但本案同時構成因不完全給付造成人格權侵害,故就非財產上之損害,女遊客亦得依§ 227 條之 1 準用§ 195 條請求,而後者(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觀點下,較侵權責任而言,對於女遊客較為有利。
不當得利請求權
舉例:小華未經同意,擅自在阿明肖像照上加入文字,沖洗後拿去販售取得不當得利,此時阿明即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
人格權遭侵害,有請求時效限制嗎?
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 18 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其次,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