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什麼?
民法§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
不當得利的要件
1. 無法律上原因
行為人的得利行為無法律上原因,也就是法律並未賦予其正當獲取該權利的管道。
舉例而言,小明至便當店購買 1 個便當,並按定價支付金錢給老闆,雖然小明獲得了利益(得到便當)而老闆受有損失(失去便當),但因為小明和老闆是依民法§ 345 成立了一個交易便當的買賣契約,故小明獲得利益的行為是有法律上原因的。
2. 受有利益
受有利益包含財產的積極增加與消極增加兩個面向。
積極增加是指財產的數額或價值的確有得到提升,例如:從他人處收到匯款 100 萬元。
消極增加則是指財產的數額或價值雖未提升,但本應支出的財產最後並未實際支出的情形,例如:小明本該給付 100 元和老闆購買便當,但最後並未付錢就把便當拿走。
3. 致他人受損害
致他人受損害一樣分為積極與消極兩個面向。
積極的受損害是指財產的數額或價值實際上有減損,例如:給付 100 萬元到他人的戶頭。
消極的受損害則是指可預期本應增加的財產最後並未真的增加,例如:房東本來可以從房客處收到租金,但房客實際上沒有付錢給房東。
4.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得到的利益與他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係,如果獲得的利益並非他人所受損害的原因,則不會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 181 規定,因不當得利而受有損失者,可以向不當得利的獲利者請求返還損失的利益,以及因為該利益所獲得的其他利益(例如:占用他人房屋再將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不當得利的時效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時效為 15 年(民法§ 125),如果有因他人不當得利而受有損失,必須在不當得利行為發生的 15 年內向對方請求返還;否則對方即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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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本文簡介了不當得利的定義、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希望能幫助大家更了解不當得利的概念!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