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什麼?
顧名思義,代位繼承就是「代替某人成為繼承人」的意思。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又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就是說,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因故而喪失繼承權時,就會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該繼承人原本應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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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的條件
被代位繼承人原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預定要繼承財產時,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有兒子或女兒(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子女中有人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無法繼承財產時,他們的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or孫女)才有可能代位繼承。
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預定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必須要是原本的繼承人(即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才能有代位的資格。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A有一子B,B還有一子C,那麼當B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時,C身為B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有代位繼承的資格,但如果是B的配偶D或其他兄弟姊妹,即使B失去了繼承人的資格,也沒有辦法代位繼承。
哪些情況會產生代位繼承?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第一種情形較好理解,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如果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由其代位繼承。
舉例而言:A有一子B,B又有一子C,如果B死亡時A和C都還活著,C就可以代位成為A的遺產繼承人。
另一個要注意的是,因為民法§11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這時依然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舉上面的例子:如果A和B同時發生意外過世,此時C依然可以代位B取得A的遺產繼承人資格。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第二種情形,則是當原本的繼承人因為有民法§1145第1項各款的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1145各款包含以下 5 種情形: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該行為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雖然以上 5 種情形都有可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除了第 1 和第 5 種情形以外,其他 3 種只要有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依然可以保有繼承權(民法§1145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