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是什麼?
如果一個人在做法律行為時,能夠獨立為有效的意思表示,那麼這個人就是有行為能力的人。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所做的行為在法律上會發生效力,那我們就可以說這個人就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怎麼區分行為能力的有無?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行為能力的有無原則上以年齡作為界線,又可細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民法§12、13)。
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所為的行為是不會產生效力的,因此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人代替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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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年僅5歲的小明去玩具店買玩具,因為小明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必須由小明的父母——也就是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出面表示願意購買玩具,這個買賣行為才是有效的。
限制行為能力人介於無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之間,意思就是說,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從事某些行為時是會受到限制的,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為之。但民法§ 77 規定,有以下兩種情形的話,則例外地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就能單獨行使:
純獲法律上利益
舉例而言,小美今年 14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過年時小美收到親戚給的壓歲錢,因為收受壓歲錢是一個純粹獲得利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的行為,所以小美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親戚給的壓歲錢。
依其年齡及身分為日常生活所必須
延續上一段的例子:小美上學前會去家附近的早餐店買蛋餅當早餐,因為早餐並不是什麼昂貴的奢侈品、而且對小美來說是日常生活必須花費的支出,那麼購買早餐這件事也屬於小美可以自己為意思表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也會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而完全行為能力人指的就是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思為法律行為、無需經過任何人同意就會產生效力。
舉例而言,年滿 20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小華想要跟人購買房屋,那麼只要小華自己和出賣人(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都願意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該份契約就會生效,無須再得到任何人的同意。
行為能力 V.S. 責任能力
另一個容易和行為能力搞混的概念是刑法上的責任能力,兩者雖然名字相似但內涵卻完全不同!
責任能力指的是一個人做出犯罪行為後,能夠承擔罪責的能力。原則上,刑法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來區分責任能力的有無,一樣也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無行為責任能力人就算為犯罪行為,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而限制責任能力人雖然要負擔刑責,但刑法上規定可以減輕其刑;至於完全責任能力人,就需要負擔全部的刑責了(刑法 §1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