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是幾歲?
2020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於 2023 年1年1日施行。
為什麼要下修成年年齡?
成年年齡的規定,最初是1929年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有93年,現今社會環境、時空背景已與當年截然不同,不僅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更大量流通,因此青少年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的能力已不同以往,過往對成年的定義,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鑒於現今世界主要國家立法例(如:英國、法國、德國等),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鄰近的日本也於2018年6月30日,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
且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 18 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所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成年下修到 18 歲,對日常生活有什麼影響呢?
下修到 18 歲,有哪些法規連帶修正呢?
有連帶新增的法規嗎?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3-1 條
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 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針對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施行後,仍未滿二十歲者,其應於何時起成年,允宜明確規範,以杜爭議,例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無法定代理人時之權利或其等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即應先確定其成年之日,始得據以計算其權利時效不完成之期間(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照), 爰增訂第二項,以期明確。
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 依法令、行政處分、 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 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例如:夫妻兩願離婚或經裁判離婚時,有關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於法院裁判或約定時民法成年年齡為二十歲, 因本次修正調降為十八歲,其子女之權利仍不受影響,即仍得受領扶養費至二十歲;又如於新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人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取得撫卹請領資格或其他給付行政事項之未成年子女,其於新法施行前已依法令取得之權利或利益均不受影響,仍得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爰增訂第三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2 條
有關訂婚、結婚年齡相關規定之修正,直接影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女性結婚之權利,且間接影響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具行為能力之年齡,涉及民眾生活規劃及社會觀念之改變,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維護法安定性及人民之信賴利益,另配合民法總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關於成年年齡之修正及其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修正,將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訂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為第一項規定。
本次民法修正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後即無未成年已結婚之情形,惟考量於本次修正施行日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 滿十八歲之情形,其婚姻之要件及於滿十八歲成年前之身分事宜,不宜受本次修法影響,爰有關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之撤銷、是否為收養認可效力所及、是否置監護人、得否請求或令其由家分離等情形,於修正施行後至其滿十八歲之期間,仍宜適用修正施行前有關未成年已結婚者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訂過渡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