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Tortfeasance)是民法最常考的重要概念之一,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常聽到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表示「我的權利被侵害了,為了要求對方賠償而上法院」的說法,那麼,究竟「侵權行為」是什麼意思?又要符合哪些要件才可主張侵權行為呢?讓法律人帶你一探究竟!
侵權行為的定義是...?
指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服賠償責任之行為。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一般侵權有哪些種類?
民法第 184 條包含三種型態的「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有什麼客觀要件?
須有加害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及消極不作為
行為須不法:除違背法規外,善良風俗亦包括在內(借助其他法規推定不法行為的構成,如:刑法、行政法...)
須侵害他人權利:此處指可預見的權利,有限縮解釋(39年台上987)
人格權(隱私)
身分權
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
占有的事實狀態(侵害得占有的權利)
不包括債權、純粹經濟上的損失
損害:須拿出客觀證據
有損始填,填不逾損
回復至應有狀態
區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損害與加害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48年台上481)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指依事物本質及社會上之一般通念,有此行為通常會導致損害之結果,即
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舉個例子
A 行為雖不一定會產生 B 損害,但有 A 行為「足以」產生 B 損害 ➡️ 有因果關係
沒有 A 行為,必不會發生 B 損害,但有 A 行為通常「也不會」產生 B 損害 ➡️ 無因果關係
有什麼主觀要件?
故意、過失:採取「抽象輕過失之標準」
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應具社會一般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的注意
不法性:分「權利侵害型」與「利益侵害型」
權利侵害型:推定具有違法性 ➡️ 需檢視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例:§ 149 正當防衛、§ 150 第一項緊急避難、§ 151 自助行為
利益侵害型:須由正面檢討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責任能力:行為人需有識別能力,即能正常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此一條件採個案判斷,非通案判斷
相關判例
按民法第 184 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 ,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 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責任(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事實,依吾人智慧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 。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