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定義凶宅?
關於凶宅,現行的法規其實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內政部發布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都有要求賣方必須說明在賣方持有建物的期間,房屋內是否有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事件。
然而,關於內政部的凶宅定義,有以下 3 點需特別注意:
僅限於賣方持有建物的期間
內政部定義的凶宅僅限於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在賣方持有該建物的期間。
換句話說,如果是在賣家購入房屋之前就發生的非自然死亡,就不算是內政部規定的凶宅。
僅限於專有部分內
再者,非自然死亡事件必須發生在賣家所持有的專有部分內,如果是發生在公共空間,例如從社區頂樓墜落等,也不被內政部認定為凶宅。
僅限於兇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
內政部認定的凶宅僅限於發生兇殺、自殺等非自然的死亡事件,如果是自然老死等情形,一樣不會被認定為是凶宅。
凶宅該怎麼查詢?
目前公部門還未推出官方的凶宅查詢系統,但可以透過其他非官方的網路資源來比對與搜索。
其中資料較完整的搜尋系統有台灣凶宅網(論壇形式),以及住商不動產房屋網的安心查詢系統(一樣使用台灣凶宅網的資訊,但可直接檢索特定地區)。
不過,因為這些資料庫都不是官方資料,僅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以此作為確認凶宅的證據。
真的買到凶宅了,該怎麼辦?可以請求賠償嗎?
依照民法 §354 第 1 項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應該負起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確保出售給買家的物品在交付給買家時,沒有價值或效用上的瑕疵。
而根據現行的實務見解,被認定為凶宅的房屋雖然還是能住人,在效用上並沒有瑕疵,但卻可能造成居住者的心理壓力、或是房市價格上的貶損,屬於價值上的瑕疵。
因此,如果真的不幸買到凶宅,買家就可以依民法 §354 的相關規定,要求賣家負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從而要求減少價金(民法 §359)、或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 §227 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