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是什麼?
限定繼承最核心的內涵,就是當被繼承人有留下債務給繼承人時,繼承人僅需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至於其他超過範圍的債務,繼承人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去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1148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而言: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差在哪?
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就是無論財產或債務通通都拋棄;而限定繼承則是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有限度地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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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該如何選擇?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如果繼承人沒有特別聲請辦理拋棄繼承,法律上就預設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與債務,但如果是已經確定自己將繼承的債務遠大於財產,那麼一般而言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較為方便。
限定繼承要主動辦理嗎?
如同前文所說的,現行的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制,所以基本上是不用特別辦理任何手續,就會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與債務)。
但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明確被繼承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仍然建議繼承人要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避免出現在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之後,又有新的債務人跑出來要求清償債務的情形。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民法§1156)
遺產清冊須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負責陳報(可派一人為代表),並且要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為之(可向法院聲請延長時限)。
應準備的文件:
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可以自司法院官網下載書狀範本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名冊
遺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等
聲請費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