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是什麼?
在解釋假執行之前,必須先解釋與之相對的「終局執行」是什麼。
根據強制執行法§4規定,必須要等獲得確定終局判決、也就是無法再上訴的判決後,才能作為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意即以強制執行的方式實現債權人的請求。
然而,要如何防止債務人在終局判決確定前脫產、導致債權人即使取得了終局勝訴判決,仍然沒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呢?答案就是假執行!
假執行是當案件已經有一審判決、但判決還未終局確定(還可上訴)時使用的強制執行程序,其效力和終局執行是一樣的,都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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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宣告了假執行,後續上訴又翻盤怎麼辦?
正如前面所說的,宣告假執行的時間點是債權人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但還未終局確定結果的時候。假如一審宣布債權人勝訴、可以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是上訴到二審的時候判決結果又有變化,該怎麼處理呢?
民事訴訟法§392第1項就有規定,法院在宣告假執行時,可以要求原告(債權人)提供一筆錢作為擔保,如果上訴後終局判決認為被告(債務人)其實不用賠錢,但被告的財產又已經因為假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就可以用原告當初提供的擔保金來賠償被告的損失。
假執行該怎麼聲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393規定,假執行應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一般而言,債權人會在起訴狀中就向法院表明如果獲得勝訴判決的話,願意提供擔保來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如果獲得勝訴判決,法官也會在判決主文中准許對被告為假執行。
在取得准許假執行的判決後,原告(債權人)就可以此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被告不想被假執行,該怎麼辦?
和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一樣,根據民事訴訟法§392第2項規定,被告如果能提出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反擔保),就可以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