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是什麼?
起訴
當私權糾紛發生時,依民事訴訟法§129 ,原告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開始訴訟流程。此時,提出告訴的原告要先墊付裁判費。同時,為了防止「向他人借錢的債務人」脫產,使「借他人錢的債權人」(原告)拿不回自己的錢,法院可以在起訴前啟動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程序。
延伸閱讀:裁判費是什麼?2022最新裁判費標準表- 1分鐘線上試算
調解
法院調解程序依案件類型分為「強制調解」與「任意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403 規定,以下事件起訴後需進行「強制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時,方可進入法院訴訟審理程序:
如有關不動產利用權利的相鄰關係紛爭
不動產界線界標紛爭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係紛爭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關共有部分紛爭
不動產租金或地租增減紛爭
定地上權期間或範圍或地租等紛爭
道路交通事故紛爭
醫療事件紛爭
僱傭契約紛爭
合夥關係紛爭
特定親屬間的財產紛爭
其他依現行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紛爭。
如果是前列以外的事件,就屬於「任意調解事件」。顧名思義,當事人可自己選擇是否在起訴前聲請進行法院調解程序。
提書狀
當強制調解失敗或其餘案件當事人不願進行任意調解程序時,法院會先審理原告所提出的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此時,若法院判定原告的訴訟要件顯無理由,那麼案件便會遭到駁回,反之則會繼續審理流程。
若案件符合訴訟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277,原告則須提出書狀、答辯狀,並通知他造(被告),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簡化爭點,調查證據及其他必要事項。
延伸閱讀:訴訟標的、訴訟標的金額是什麼意思?白話文+圖例解析在這!
審理
法院接收到應繳交的書狀、答辯狀後,會訂定辯論期日讓兩造進行言詞辯論。
判決
經過雙方辯論後,民事訴訟流程變迎來宣判程序。法院通常最終言詞辯論程序後,會宣告一個時間點作為「宣判日」。
法會在宣判日前撰寫完畢判決書,宣判當日當事人不必到庭,可以選擇等待法院文書(約需 1~2 週時間)寄送或者在宣判日隔天上司法院的主文公告查詢網查詢判決。
判決確定/上訴
兩造都收到判決書後,若對結果都表示滿意,那麼案件即確定,反之,則繼續進行上訴程序。
民事訴訟的審級
民事訴訟程序分為三種,分別是:通常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三者原則上依訴訟標的價額、事件為所分類依據。
在審級方面,通常訴訟事件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除有民事訴訟法 §469 規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外,其餘之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審理,不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 150 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為什麼要先調解?我就想直接開吉啊
這些制度上的設計,應該是在這些事件裡,立法者希望大家不要那麼緊張,不要急著走到訴訟,先到法院調解看看。相似的規定不只民事訴訟法有,勞動事件法(§16)、家事事件法(§23)中,都可見得。
最後的4大重點整理
原告須先墊付裁判費,如果最終勝訴,可轉嫁敗訴一方承擔
起訴後不一定會直接進入審理程序,某些案件有強制調解流程
如果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不符合訴訟要件,案件可能遭到駁回
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須自行舉證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不論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免費的法律人 APP 收錄並定期更新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大法庭和法律用語!一站搞定你的搜索需求,再也不用開多個瀏覽器分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