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條與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主要規定了關於民事上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而關於送達的定義及類型,民事訴訴法與行政程序法上的規定其實是大同小異的,法律人之前也曾經針對行政程序法上的送達規定寫過一篇文章分析,大家可以先從延伸閱讀了解關於送達的各種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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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寄存送達的機關不同
民事訴訟法§ 138 條第 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送達通知書上會註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 138 放置本通知書。
寄存送達的時效不同
在上一篇討論行政程序§74的文章就有提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寄存送達的時效何時起算曾經在實務上有過爭議,當時部分人就希望行政程序法能準用民事訴訟§ 138 第 2 項的規定,從寄存之日起開始計算,到第 10 天才真正發生效力。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寄存送達機關的保存時間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公示送達的條件不同
最後則是關於公示送達規定的不同,若是行政文書,則依據行政程序§75、78 規定,對於不特定人的送達、或是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對當事人為送達時,可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文書製作成公告,刊登在政府公報上、或是以發新聞稿的方式公告給大眾,讓當事人自行查閱。
民事訴訟法中雖然也有公示送達相關的規定,但僅限於民事訴訟§ 149 中規定無法送達給當事人的情況下才能為之,且公示送達的方式以公告於法院網站為主,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將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民事訴訟§ 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