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532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是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債權的手段,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中惡意脫產或是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行為,故允許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
而假處分針對的是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簡單來說,只要不是涉及扣押債務人的金錢,都可以用假處分程序來保障權利。舉例而言,債權人若主張對債務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有請求權,為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進行中將不動產變賣給他人(脫產),導致債權人即使最後拿到了勝訴判決也沒辦法強制執行,債權人就可以在起訴前先聲請假處分,暫時禁止債務人對該不動產為任何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假處分 v.s.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和假處分名字非常相似、也很容易搞混的另一個概念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538,指的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時,如果有必要為了防止重大危害或急迫的危險等情形的發生,而由法院作出裁定,先暫時維持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是讓債權人先暫時實現所主張的權利。
舉例而言,在勞動事件相關的訴訟中,如果雇主(債務人)有積欠勞工(債權人)薪資,使勞工因為領不到薪水而有生活陷入困難的可能,勞工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雇主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還是要先給付積欠的薪資給勞工。
假處分 v.s. 假扣押?
假處分和假扣押同樣都是民事訴訟中保全債權的手段,兩者的聲請條件和程序幾乎一模一樣,最大的差別在於假處分針對的是非金錢相關的請求權;而假扣押則是針對金錢上(包括現金、以及能夠變換為現金的財產,如:黃金、珠寶⋯⋯等等)的請求權。
舉例而言,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該返還不動產給自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來暫時查封該不動產,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把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而若債權人主張的是債務人應該返還100萬欠款給自己,則要以聲請假扣押的方式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另外,在假扣押的程序中,如果債務人能夠提供擔保金,即可撤銷假扣押裁定;但在假處分程序中,除非債權人的請求是用金錢給付的方式也能達到目的、或是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否則不允許債務人用提供擔保金的方式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52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