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是什麼?包含哪些罪名?
妨害自由其實並非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內容包括了所有侵害他人行動或意思表示自由的犯罪行為,常見的犯罪類型包含私行拘禁罪(刑法§302)、強制罪(刑法§304)、恐嚇罪(刑法§306)⋯⋯等等。
私行拘禁罪(刑法§302)
私行拘禁罪又稱剝奪行動自由罪,是指行為人以拘禁或其他方法,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
因為法條規定的是「以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為之,所以並不一定是要具體地把人關起來才算觸犯本罪,只要是使用非法的手段將受害人限制在某個特定的空間裡,例如把人帶到屋頂上,再把用來通行的梯子搬走,只要這個「把受害人困在一定的空間裡」的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時間,就有可能構成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罪。
強制罪(刑法§304)
強制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使得被害人被迫去做本來不屬於於其義務範圍內的事、或者是使其在行使權利上受到阻礙。
舉例而言,行為人為了使被害人無法離開自己,而用力抓住被害人的手不放、或是威脅被害人「要是敢離開就拿刀砍死你」,都算是以強暴/脅迫手段侵害被害人的自由,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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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刑法§306)
恐嚇罪是行為人只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的方式,就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內容威脅被害人,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恐嚇罪的成立要件並不以被害人實際依照行為人的意願去做某事為必要,只要被害人實際上有感到恐懼與不安,即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舉例而言,若行為人威脅被害人「把錢給我,不然就殺了你」,只要被害人因為這句威脅而心生畏懼,即便被害人並沒有真的聽行為人的話把錢交出來,行為人依然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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