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什麼?
著作權也就是俗稱的版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根據著作權法§ 3 第 1 項第 1 款,「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權即是對這些作品的相關權利的保護,又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個種類。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權法》中針對創作者的人格利益所為的權利保障,主要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修改權等 3 項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專屬於創作者本人,原則上是不能夠轉讓或繼承的,但若是雇用或出資請他人創作作品,雇用人或出資人可以事先與創作者簽訂合約,約定作品著作人格權歸屬雇用人或出資人享有(著作權法§ 11 第 1 項、§ 12 第 1 項)。
此外,《著作權法》針對著作人格權的保障是永久性的,即使著作人死亡、或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法人消滅,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依然視同其生存或存續(著作權法§ 18)。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保障的是著作人在財產與經濟上的利益,主要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11項權利(著作權法§ 22 ~ 29 )。
與著作人格權不同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具有一身專屬性,是可以轉讓或授權給著作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權利(著作權法 §36 、 §37 )。
至於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的 50 年內(著作權法 §30 第 1 項),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作品則屬於例外情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內,意即著作財產權的時效是從公開發表後開始起算, 50 年後即消滅(著作權法§ 34 )。
怎樣算是合理使用著作?
為了兼顧社會大眾的利益和公益目的,《著作權法》中特別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他人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創作,而無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舉例而言,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需要,可以重製他人的著作,將之列為參考資料(著作權法§ 44 )、又比如學校基於教學目的,可以將他人的著作公開播送、上映或是重製(著作權法§ 46 )⋯⋯等等。
不過,即使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著作,亦不得因此而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 66 )。
舉例而言,學校老師基於教學目的,在教室公開播映電影給學生觀賞,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範圍,但老師不能因此而侵害電影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如:隱匿或竄改著作人姓名、對作品進行不當的修改⋯⋯等等,如果有這樣的行為,依然構成《著作權法》上對於著作人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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