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是什麼?
強制罪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的犯罪,根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即有可能該當強制罪。
強制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及主觀兩個層面,需同時符合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才會該當強制罪。
客觀構成要件
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行為人要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去左右被害人的行為或意志——那麼,什麼是「強暴」、什麼又是「脅迫」呢?
強暴:指的是實際施加於人或物的物理性強制力,又可分為直接強暴和間接強暴。兩者的差別在於直接強暴是直接施加在被害人身體之上的強制力,而間接強暴則是透過施加強制力在物品或第三人之上、而間接影響到被害人的暴力手段。
脅迫:是指利用言語或動作威脅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而遵從行為人的指示為特定的行為。
例如:小明為了不讓小華離開自己,威脅他「要是敢走出房門就拿刀砍死你」,就屬於強制罪構成要件中的脅迫手段。
對人或物實施
強暴手段的施加對象必須是具體的人或物。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行為人的手段需要導致被害人被迫去行使本來不屬於其義務範圍內的事、或是對被害人行使權利(包含公法和私法上的權利)造成妨害。
主觀構成要件
為強制行為的故意
行為人要知道自己正在用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無義務的行為、或是妨害他人行使正當的權利,並且行為人也的確想要這麼做,才會構成強制罪的故意。
特別要件:實質違法性
在實務上,有些見解認為強制罪還有一項需要特別審查的要件,就是實質違法性。
實質違法性主要的核心就是在探討一個行為到底有無必要動用刑法來處罰。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侵害的利益非常輕微、可以不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的話,這個行為就不具備實質違法性。
以強制罪來舉例,如果只是輕微的拉扯或推搡行為,並沒有造成他人嚴重的身體或自由權的侵害,就有可能被判定為不具有實質違法性而不需使用刑法來處罰。
強制罪是告訴乃論嗎?刑責有多重?
強制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會主動追訴犯罪,也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撤告或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偵辦。
至於強制罪的刑責,根據刑法§304規定,觸犯強制罪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且強制罪是有處罰未遂行為的(延伸閱讀:什麼是既遂與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