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什麼?
調解是一種解決法律上紛爭的機制,由法院或是地方上的調解委員會扮演公正的第三人,調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讓當事人可以不透過訴訟程序、以較為簡易又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
法院調解 v.s. 鄉鎮市調解
調解可依主持調解的單位分為法院調解與鄉鎮市調解兩種。
法院調解會在法院進行,由承辦案件的法官本人或法官指定的調解委員負責主持調解程序。和鄉鎮市調解較為不同的是,如果在法院進行調解的話,可以在過程中一併聲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等),且法院調解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如果無故未出席調解的話,是會被處以罰鍰的。
相形之下,鄉鎮市調解的規定就比較寬鬆,程序主要由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在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如果調解當日無故未到的話也不會有處罰,但可能會被視為調解不成立,而必須循訴訟的途徑解決爭議。
哪些類型的糾紛可以調解?
原則上,民事相關的紛爭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都可以聲請調解。其中又可再分為強制調解事件與任意調解事件兩大類。
強制調解事件
顧名思義,強制調解事件意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的程序,如果無法在調解過程中取得共識,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403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類型如下: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任意調解案件
如果紛爭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就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要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從一開始就根本不想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