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流程、費用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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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6-28

調解委員會是什麼?

當遇到民事或刑事中告訴乃論的案件時,兩造可以選擇以調解的方式代替訴訟來解決爭議,其中又可以分為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兩大類。

如果選擇以鄉鎮市調解的方式進行調解,就會由各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解決兩造之間的紛爭。

延伸閱讀:調解

在調解委員會調解要繳錢嗎?

如果是在法院進行調解,當涉及財產相關案件、且標的金額超過 10 萬元時,就需要向法院繳納一定金額的聲請費民事訴訟法§77-20);而若是在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除非另有勘驗或鑑定等費用支出,不然原則上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鄉鎮市調解條例§23)。

調解委員會的流程、效力

  1. 由當事人提出聲請

    在這邊要先說明,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要用「聲請」而非「申請」喔!

    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如果兩造住在同一個鄉、鎮、市、區,就由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若兩造分別住在不同的地區,則要由聲請調解之人的對造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另外,如果是刑事案件,則也可以向事件發生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1.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並訂定日期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應於 15 日內召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15第3項)。

  2. 兩造當事人到場調解

    調解時,可由當事本人或代理人出席,若是有任何一造無故未到,則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鄉鎮市調解條例§20)。原則上,調解的過程會由 1-3 位調解委員負責主持。

  3. 調解成立,送交法院核定

    若雙方對於調解的結果都表示滿意,則調解成立,該結果在經過法院核定後,就和法院判決具有一樣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27第2項)。

    若調解不成立,兩造就必須另循訴訟的途徑解決紛爭了。

結語:本文向大家簡介了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兩種不同的調解模式,以及向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方式與流程。

參考資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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