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時,有哪些解決紛爭的管道?
發生車禍時,一般而言可循以下 3 種管道解決紛爭:
和解(民法§ 736 、民事訴訟法§ 377 - 380-1)
民法上的和解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私下協商解決紛爭的方式。
若是在訴訟外和解,則和解僅具有契約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需要另外起訴請求履行,之後才能以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而若是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法§ 377 - 380-1),則成立和解的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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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民事訴訟法§ 403 - 426)
調解依性質可分為強制調解和任意調解事件,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 403 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車禍(道路交通事故)即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原則上在起訴前必需先試行調解,調解不成才能進入訴訟程序。
調解又可依調解的地點分為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分別由法官/法官選定的調解委員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法院和鄉鎮市區公所進行。
無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的鄉鎮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都和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結果需送至法院核定),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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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如果以上的方式都無法解決問題,則也可以考慮以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車禍事件可以提起的訴訟類型主要有 2 種: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有因為車禍而受傷的情形,可以考慮以過失傷害等罪名提告,但要注意刑事訴訟程序主要追究的是被告的刑責,若要獲得相關的民事賠償,還是要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
若想要簡化訴訟流程、或是在僅有車子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亦可直接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車禍調解該如何申請?
在這邊要先說明,向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提出調解的請求,要用「聲請」而非「申請」喔!
若要聲請調解,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或是以書狀的方式向法院聲請調解(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官網),因車禍事件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因此就算不經調解直接起訴,也仍會由法官先試行調解。
車禍調解的期限
聲請車禍調解時也要一併注意案件追訴期的問題,避免調解不成,又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無法取得賠償。
刑事部分
若以車禍事件最常見的過失傷害論之,根據刑事訴訟法§ 237 第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起告訴。
民事部分
若是提起民事訴訟,也需注意,依照民法 § 197 第 1 項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故也必須在 2 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才行。
和解 V.S. 調解該怎麼選?
調解與和解最大的不同處,在於和解原則上是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紛爭的方案,調解則會有調解委員或法官介入,幫助雙方當事人尋求共識。
因此,如果是對車禍造成的損害情況了解不深、或是不知道該怎麼有效和對方溝通,建議可採取調解的方式,由公正的第三人協助處理。
而若是已經很清楚車損及其他損害的情形,和對方的溝通過程也很順利,就可以選擇用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會比調解要來得快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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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車禍事件的紛爭解決方式▶️和解、調解、訴訟
車禍屬於強制調解案件▶️調解不成才能提起訴訟
對車禍造成的損害情況了解不深、不知道該怎麼和對方溝通▶️建議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
很清楚損害情形、和對方的溝通過程順利、想節省時間成本▶️建議以和解方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