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麼?
仲裁是一種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創設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由雙方當事人就現在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共同約定由一位或數位專業的仲裁人協助當事人釐清爭議、尋求解決方法(仲裁法 §1)。
哪些案件可以仲裁?
基本上,只要是能夠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民事或商事案件,都可以交付仲裁。
因為仲裁會由具備專業領域知識的仲裁人負責主持(仲裁法 §6),所以涉及專業領域的糾紛,如:勞資爭議、工程案件等等,都很適合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的效力如何?
根據仲裁法 §37 第 1 項規定,仲裁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和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仲裁結果也可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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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V.S. 調解 V.S. 訴訟
台灣目前有哪些合法的仲裁機構?
依據仲裁法 §9 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選定仲裁人的方法,若無事先約定,則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出 1 名仲裁人,再由 2 位仲裁人共同選出第 3 位仲裁人共同組成仲裁庭。
除了自行選任符合仲裁法 §6 規定資格的仲裁人外,也可以委由專業的仲裁協會選任專業的仲裁人,目前台灣較具代表性的仲裁協會有以下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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