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條第 3 款規定,惡意逼車的定義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
其中大致可分為 3 種類型:
1. 在無突發狀況下,行駛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 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 以閃燈、遠光燈、按喇叭等方式,干擾前車行進
惡意逼車的罰則
惡意逼車屬於道交條例§ 43 第 1 項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除了會有行政責任外,若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4 項規定,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
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還會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2 項)。
刑事責任
而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 185 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
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 185 第 2 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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