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的定義
危險駕駛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項各款的行為,包括: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惡意逼車)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危險駕駛可以檢舉嗎?如何檢舉?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1 第 1 項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
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地、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 ,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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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罰則
危險駕駛需負起行政責任,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 185 )而需負相關刑責。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4 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
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2 項)。
另外,如果是 2 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 3 萬~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
刑事責任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 185 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
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 185 第 2 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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