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什麼?怎麼定義?
根據違章建築物處理辦法§ 2 的規定,凡是「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都屬於違章建築。
白話而言,就是該建築物依法應該要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後才能興建、使用,但事實上卻在未取得執照的情況下就已經動工或使用了,這樣的建築就是法規所定義的違章建築。
例如:頂樓加蓋、遮雨棚加蓋、陽台或露台外推、空地加蓋⋯⋯等等,都是常見的違章建築類型。
違建怎麼查詢?
方法一:違章建築查詢系統
可以透過各縣市政府「違章建築查詢系統」,查詢列管違建,但因各縣市認定時間點不同,只能查到新違建,且限定本人查詢。
方法二: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與使用執照
查詢房屋本身「建築測量成果圖」與「使用執照」,到現場比對,若現場建物不在這兩張圖上,有兩種可能:
房屋過舊未進行保存登記
違建無法進行保存登記
違章建築=一定要拆除嗎?
目前主管機關對於違建的處理方式有 3 種:
1. 即報即拆
即報即拆主要針對新的違建(根據各縣市的規定,以某個特定日期作為基準點,在該日期以後才建造的違建即屬於新違建)或是對公共安全有影響的違建(例如:佔用防火巷或消防通道⋯⋯等等),此類違建只要主管機關接到通報並確認該建築物的確是違建,就會前往拆除。
2. 暫緩拆除並列管
除了新違建以外,依據建造年代的先後,還有既存違建和舊有違建兩種違建的類型,其認定的標準一樣會因各地方政府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舉例而言:台北市政府將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的違建認定為新違建,民國 5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之間建造的違建屬於既存違建,在民國 5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的違建,就是舊有違建。
針對既存違建和舊有違建,除非對主管機關不會馬上派人前往拆除,而是會先拍照列管,並依照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計畫列入長期的拆除計畫中。因此,「暫緩拆除」並不等於「不會拆除」喔!
3. 免拆
在兩種情況下,違建是可以免拆的:
第一是如果違建本身符合建築法規的規定,只是未申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那麼只要去補辦執照即可。
其次是建築物雖然有違反建築法規之處,但情節輕微者(例如:加裝鐵窗、加蓋女兒牆⋯⋯等等),也無需拆除。
發現違建可以檢舉嗎?
若要檢舉違建,可以循以下 3 種方式向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檢舉:
1. 電話檢舉
致電各縣市負責處理違建的主管機關(依縣市的不同,主管機關的名稱也有所不同)進行檢舉,詳細聯絡資訊可以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製作的表格。
2. 書面檢舉
以信件的方式寄送檢舉資料及證據到違建所在地的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參考上分內政部營建署提供的表格,先找到所在縣市的主觀機關單位名稱,再上該縣市政府網站查詢機關的收件地址。
3. 網路檢舉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的新違章建築立即處理資訊系統進行線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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