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什麼?
本票屬於「信用票據」,指的是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
本票與借據雖然都是能夠證明債權存在的文書,但本票可以在期限屆至後直接不經訴訟而聲請強制執行,比借據來得更為方便。
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最常見的狀況是借錢或簽訂任何契約時,債權人為了確保能順利收到債務人的還款,會要求簽立本票(尤其是地下錢莊),來確保債務人一定會付款。
本票怎麼寫?
本票沒有固定的形式,依據票據法 §120,只要具備以下 8 點,就可以當作本票:
圖片來源:効群法律事務所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無條件擔任支付
一定金額(不能改寫或塗改,否則將導致本票無效)
發票人要簽名(也可以用蓋章替代,如果發票人沒有簽本名,持票人就要證明他所拿的本票是何人所簽)
發票年月日(付款日可以不寫,但沒寫發票日就是無效票)
本票有時效嗎?
依票據法 §22 規定,本票的行使時效為 3 年,而要釐清這 3 年的時效的起算日,就得檢查那張本票有無填寫到期日:
有寫本票到期日:從本票到期日那天開始起算 3 年
沒寫本票到期日:從發票日那天開始起算 3 年
超過本票時效怎麼辦?
如果本票超過時效,債務人未來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超過時效不存在。但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當時簽發本票的原因是因為「借款」,根據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只要時效不到 15 年,債權人還是可以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對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本票裁定是什麼意思?
票據法 §123 規定,若本票持有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會中斷本票 3 年的時效,如果沒有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 6 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會當作沒使用過本票,時效仍是從到期日開始算 3 年內,如果沒寫到期日則是從發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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