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什麼?
在討論本票裁定之前,要先釐清的是「本票」的概念。
根據票據法 §3 的規定,本票是一種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文件,由債務人、也就是發票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簽發後,在期限屆至時,債權人就可以持本票要求發票人依照票面上的規定給付約定的金額。
本票與借據雖然都是能夠證明債權存在的文書,但本票可以在期限屆至後直接不經訴訟而聲請強制執行,比借據來得更為方便。
本票上要寫什麼?
依票據法 §120 的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
金額
受款人姓名或商號(若未記載,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營業所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日期
付款地(若未記載,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到期日(若未記載,則視為只要出示本票就隨時必須付款)
圖片來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票裁定又是什麼?如何強制執行?
當執票人手中持有的本票到期,要向債務人(發票人)追索財產、而發票人沒有如期支付時,執票人就可以本票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而在拿到本票裁定之後,則可以再依此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票據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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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票的有效期限只有 3 年(票據 §22 ),從到期日開始起算(若未記載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3 年內沒有使用本票向發票人追索財產的話,權利就會消滅,因此務必要留意期限是否屆至的問題。
如果對方沒有財產能執行怎麼辦?
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能夠強制執行,那麽依照強制執行法 §27 規定,執票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等到將來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了,再用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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