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是什麼?和判決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判例屬於判決的一種,但指的是特別有參考價值、值得供未來的法官依循與參考的判決。
根據修正前的法院組織法§ 57 及行政法院組織法§ 16 (現已廢除)規定,當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作出的判決,經院長、庭長、法官等人組成的會議決議,認為該判決具有參考價值及重要性時,就可以報請司法院將該判決選編為判例。
在過去,被選為判例的判決對於法官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夠作出與判例的見解相違背的判決。
然而在這樣的制度下,雖然判例沒有像成文的法條一樣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但實際上卻和成文法條的效力幾乎一模一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109 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以大法庭裁定的方式取代了判例制度,成為新的法院統一見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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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例制度被廢除了嗎?
根據法院組織法§ 57-1 及行政法院組織法§ 16-1 的規定,將過去已經做成的判例分為兩類:
僅有裁判要旨而沒有判決全文的判例
若判例僅有裁判要旨,因為無法看到判決中詳細的案件事實,所以應該直接停止適用。
有判決全文的判例
若是有判決全文的判例,修正後的法規則認為其效力和一般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相同,對於未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判例該怎麼查詢?
雖然在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判例目前已經不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但在實務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若要查詢過去的判例見解,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綜合查詢頁面,就可以查詢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了。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判例制度和判決之間的差異,以及判例的查詢方式,希望能幫助大家對判例制度有更深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