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大法庭?3分鐘看大法庭制度、審理流程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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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5-10

大法庭是什麼?

大法庭是為了解決有爭議的法律案件、達成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而創設的制度,目前在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皆有設立大法庭。

在過去,我國主要以判例和決議制度來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然而判例和決議制度也經常被質疑審議過程不夠公開透明、或是程序過於繁複——正因如此,司法院才會創設大法庭的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希望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並提升當事人參與案件的程度

當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該適用的法律見解有疑義、或是認為應該要統一見解的時候,就可以向大法庭提案,再由大法庭做出裁定解決爭議。

大法庭制度的目的

  1. 由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維持所謂的法安定性——意即法律規範要處於一個安定而穩固的狀態——如果同樣的一個案件事實,在不同法庭審判,會因為法官採取的法律見解或標準不同而獲得不同結果的話,形同是讓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去賭法官會不會採取對自己有利的見解,對於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才需要有一套制度將不同法庭的見解進行一定程度的統一,也避免讓下級法院或一般民眾無所適從。

  2. 判例、決議制度的替代

    判例是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選出有價值的判決定為判例,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也就是説,法官是不能做出違背判例的判決的);決議則是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針對法律問題開會討論,並投票做出決議,在實務上對於法官的判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拘束力。

    而大法庭制度便是作為判例、決議制度的替代,成為各級法院統一見解的依據

哪些案件可以向大法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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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大法庭屬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下的編制,目前僅有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庭在審理案件遇到疑義時,可以向大法庭提案。提案的類型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 歧異提案(法院組織§51-2行政法院組織§15-2

    指的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在審理案件時,對於會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法律見解有疑義、或是想採用和過去判決不同的法律見解時,就應該以裁定的方式敘明理由向大法庭提案。

  2. 原則重要性提案(法院組織§51-3行政法院組織§15-3

    當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採用的法律見解具有重要性、應該要統一見解以方便之後其他法庭在遇到相同的法律見解時,能有可以遵循的依據,亦能以裁定的方式敘明理由向大法庭提案。

大法庭裁定是什麼?有什麼用?

簡介完了大法庭的制度,接下來就要來談具體審理案件的流程、以及大法庭裁定的效力啦~

審理流程

大法庭制度是終審訴訟程序中的一環,而非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以外的審級制度。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個法庭向大法庭提案之後,大法庭會先審理這個提案是否合法:若合法,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若不合法,則以裁定的方式駁回。

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出席聽審,也可以委任律師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以此保障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

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大法庭就會以大法庭裁定的方式做出最後的決議。

大法庭裁定的效力

按照法院組織§ 51-10 行政法院組織§ 15-10 的規定,大法庭裁定的效力不像釋憲結果一樣具有普遍性的效力,而是只會對該案產生拘束力,不過,受大法庭裁定的案件會成為所謂的先前裁判,如果未來有其他法庭想要採用和大法庭裁定不同的見解,就必須再走一遍向大法庭提案的流程,以確保法律見解的安定性和一致性能夠被維繫。

結語:本文主要簡介了大法庭制度的立法目的和運作方式、還有大法庭裁定的產生過程及效力,希望能幫助讀者對這個新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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