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508 第 1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由此可知,支付命令是一種民事上的督促程序,當債務人依約定要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是金錢、金錢的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等物時,就可以用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的方式,來確保自己的債權。
依照民事訴訟§ 51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當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須在 20 日內提出異議,不然就必須依約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而若債務人不清償也不提出異議,債務人就可以以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 514 第 1 項第 3 款)。
支付命令要如何聲請?
聲請要件
一般民眾如果要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必須準備以下 3 樣東西: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司法院官網的書狀範例專區有提供各式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範本供民眾自行下載,也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選擇範本。
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據
聲請人必須提供能證明自身債權存在的證據,例如借據、支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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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流程
只要有支付命令,就一定能強制執行嗎?
並不是!在以下兩種情況時,支付命令會失去效力:
債務人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時
根據民事訴訟 §516 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得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 20 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一旦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中債務人聲明異議的內容就會失效,並且進入訴訟或調解程序。
3 個月內未送達至債務人時
若支付命令在核發後,3 個月不能完成送達的話,支付命令也會失去效力(民事訴訟 §515 第 1 項)。
這麼說,只要支付命令有成功送達債務人,債務人也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就能強制執行了嗎?
也不完全是如此。因為根據 104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規定,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也就是說,支付命令雖然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卻並不等同於確定判決,若是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那麼就還是要回到訴訟程序解決紛爭。
另外,在支付命令確定後,要以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債權人還要向法院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具體的範本也可以參考司法院官網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