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什麼?
賭博屬於「對向犯」,也就是要 2 人以上才有可能實施的犯罪行為,且在賭博罪中,雙方必須要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為之、也就是「賭客」與「莊家」對賭的行為。
刑法對「賭客」與「莊家」各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賭客
刑法§ 26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不論是否是參與賭博行為的人,只要是在賭博場所當下用金錢兌換的彩券、籌碼或其他器具,都會被沒收。
莊家/賭場經營者
刑法§ 268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在自家賭博,如果有意圖營利,且提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例如:收取場地費或抽取分紅⋯⋯等等,因賭客並不是在公開場所賭博,故不會構成刑法上賭博罪,可是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賭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賭博罪,必須符合以下 3 個構成要件:
須有賭博之行為
賭博的關鍵在於無法在事前就預知輸贏結果,也就是說是具備射倖性(即不確定性)的一種行爲。至於是否用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作為賭具,並不是判斷行為的依據、標準。
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
為了防止相互仿效,所以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賭博,就會構成犯罪。同理,如果是自己與親朋好友在家中(非公開場所)打麻將賭博,原則上不構成賭博罪;反之,如果一樣在家中賭博,但開放不特定的多數人出入參與、簽賭,就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必須要賭博「財物」
賭博付出的標的物必須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有形物品作為要代價。如果僅是「供他人暫時娛樂的物品」,因為經濟價值過低,且只是屬一般娛樂消費的物品,就不會處罰。至於認定「供他人暫時娛樂的物品」的方式,則是以社會普遍觀念、符合民情為依據,如:小明猜拳輸了,要請贏的小美喝飲料,就不算賭博。
網路賭博也算賭博罪!
110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舊制刑法§266 賭博罪作出以下更動:
新增「網路賭博罪」
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系統(如:電話)、或透過網路方式(如:線上博弈),也有可能成罪。
罰金提高
§266第 1 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從 3 萬元提高到 5 萬元。
賭博罪會被關嗎?刑責是什麼?
同時,根據最高法院 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的說法,賭博是「對向犯」,賭客與莊家各有各的立場,彼此之間沒有犯意的聯絡,因此雙方在刑法上是各自論罪的(亦即分別論以刑法§ 266 或刑法§ 268 之罪名),並不會成立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的關係。
如果賭博罪確定,還能申請良民證嗎?
良民證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俗稱,只要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都會被記錄在上面。但如果是被判處拘役、罰金、緩刑、免刑、少年事件等,則在滿足相關規定後,就不會被記載了!
換言之,如果因為賭博罪「僅被判處罰金刑」(初犯、情節輕微大多會如此),那麼只要在 5 年內都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那麼依舊能申請到良民證。
重點整理
賭客「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都構成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5 萬以下罰金。
莊家/賭場經營者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以下罰金。
賭博罪有 3 項構成要件:「須有賭博之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與「必須要賭博財物」。
如果因為賭博罪被判處「單純罰金」,那麼只要在 5 年內都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那麼依舊能申請到良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