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初犯會被關嗎?有哪些構成要件?小心線上賭博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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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6-29

賭博罪是什麼?

賭博屬於「對向犯」,也就是要 2 人以上才有可能實施的犯罪行為,且在賭博罪中,雙方必須要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為之、也就是「賭客」與「莊家」對賭的行為。

刑法對「賭客」與「莊家」各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1. 賭客

刑法§ 26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不論是否是參與賭博行為的人,只要是在賭博場所當下用金錢兌換的彩券、籌碼或其他器具,都會被沒收。

  1. 莊家/賭場經營者

刑法§ 268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在自家賭博,如果有意圖營利,且提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例如:收取場地費或抽取分紅⋯⋯等等,因賭客並不是在公開場所賭博,故不會構成刑法上賭博罪,可是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賭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要成立刑法賭博罪,必須符合以下 3 個構成要件:

  1. 須有賭博之行為

    賭博的關鍵在於無法在事前就預知輸贏結果,也就是說是具備射倖性(即不確定性)的一種行爲。至於是否用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作為賭具,並不是判斷行為的依據、標準。

  2. 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

    為了防止相互仿效,所以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賭博,就會構成犯罪。同理,如果是自己與親朋好友在家中(非公開場所)打麻將賭博,原則上不構成賭博罪;反之,如果一樣在家中賭博,但開放不特定的多數人出入參與、簽賭,就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3. 必須要賭博「財物」

    博付出的標的物必須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有形物品作為要代價。如果僅是「供他人暫時娛樂的物品」,因為經濟價值過低,且只是屬一般娛樂消費的物品,就不會處罰。至於認定「供他人暫時娛樂的物品」的方式,則是以社會普遍觀念、符合民情為依據,如:小明猜拳輸了,要請贏的小美喝飲料,就不算賭博。

網路賭博也算賭博罪!

110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舊制刑法§266 賭博罪作出以下更動:

  1. 新增「網路賭博罪」

    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系統(如:電話)、或透過網路方式(如:線上博弈),也有可能成罪。

  2. 罰金提高

    §266第 1 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從 3 萬元提高到 5 萬元。

賭博罪會被關嗎?刑責是什麼?

同時,根據最高法院 81 年台非字第 233 號的說法,賭博是「對向犯」,賭客與莊家各有各的立場,彼此之間沒有犯意的聯絡,因此雙方在刑法上是各自論罪的(亦即分別論以刑法§ 266 或刑法§ 268 之罪名),並不會成立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的關係。

如果賭博罪確定,還能申請良民證嗎?

良民證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俗稱,只要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都會被記錄在上面。但如果是被判處拘役、罰金、緩刑、免刑、少年事件等,則在滿足相關規定後,就不會被記載了!

換言之,如果因為賭博罪「僅被判處罰金刑」(初犯、情節輕微大多會如此),那麼只要在 5 年內都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那麼依舊能申請到良民證。


重點整理

  1. 賭客「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都構成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5 萬以下罰金。

  2. 莊家/賭場經營者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以下罰金。

  3. 賭博罪有 3 項構成要件:「須有賭博之行為」、「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賭博」與「必須要賭博財物」。

  4. 如果因為賭博罪被判處「單純罰金」,那麼只要在 5 年內都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那麼依舊能申請到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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