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是什麼?怎麼設定?1張圖秒懂動產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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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7-22

動產擔保是什麼?有哪些類型?

動產擔保法是一種民法上的制度,當債務人要向債權人借貸資金時,可以提供有價值的動產作為擔保物,當債務人無法按時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即可占有、變賣債務人當初提供的擔保物。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 2 的規定,動產擔保共有 3 種不同的登記形式。

1. 動產抵押

動產擔保交易法§ 15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自己的動產並設定抵押權,但抵押期間動產的占有權仍屬於債務人。

不過,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即可取得該動產(抵押物)的占有,亦可將抵押物出賣變現。

舉例而言,阿明向銀行借款 100 萬元,並以自己的A車設定抵押權,期間阿明依然可以自由使用A車,但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至後阿明沒有辦法還清借款,銀行就可以取得A車的占有,也可以將A車出售給別人,再以賣得的金錢償還阿明積欠的債務。

2. 附條件買賣

動產擔保交易法§ 26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附條件買賣通常發生在購買高價值的商品,而買受人無法一次付清價金的情況。

此時,買賣雙方可以簽訂契約,先讓買受人取得動產的占有和使用權,但必須等買受人支付一部份或全部的價金後,才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3. 信託占有

動產擔保交易法§ 32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信託占有是指信託人與受託人(通常為信託公司)簽訂契約,將一定的資金及信用交付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取得資金後,需於一定期間內占有並處分特定的動產標的,再將出售該動產的價金還給信託人。

在受託人對信託人清償之前,動產標的的所有權是屬於信託人所有的

舉例而言,阿明跟A公司簽訂了信託收據,由阿明提供一定的金額及信用給A公司,A公司在取得資金後,必須購買阿明所指定的特定動產,並在期限內清償阿明提供的資金,在A公司清償完畢前,其所購買的動產所有權仍歸阿明所有。

動產擔保如何設定?

依據動產標的的性質不同,需要向不同的機關為動產擔保登記,詳細規定可參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2 的規定,除此之外,也可至經濟部的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登記,會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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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動產擔保交易分為 3 種類型:

  1. 動產抵押▶️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並提供抵押物,期限內未還款,債權人去得抵押物的占有,亦可將抵押物變現。

  2. 附條件買賣▶️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契約,買受人在付款前先取得買賣標的物的占有,付款後才取得所有權。

  3. 信託占有▶️信託人提供金錢與信用給受託人,受託人需購買信託人指定的動產作為擔保,在受託人清償信託人提供的金錢之前,動產的所有權屬於信託人。

參考資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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