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是什麼?和非告訴乃論差在哪裡?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都是刑事法學上的專有名詞,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有被害者出面提出告訴,國家(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並追訴犯罪(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意味著必須要由犯罪受害人、或是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辦該犯罪;反面而言,如果沒有人提起告訴,那麼檢察官也不得主動去偵辦犯罪。
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論有沒有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即應著手偵辦。
因為在這裡,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而非案件中的被害人去追訴犯罪,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情形下,即便當初是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來又反悔想要撤告,檢察官的偵辦行動也不會因此而停止。
基本上,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只有當該法條有「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的例外規定時,才會例外認其為告訴乃論之罪。
一般而言,通常是較輕微的犯罪,才會是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罪=常聽到的公訴罪嗎?
在這裡要先釐清的一個概念是:刑法上並沒公訴罪這個名詞!
所謂的公訴、自訴等名詞,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是誰,和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並沒有關係,因為無論一個罪名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都可以由公訴或自訴的方式來開啟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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