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是什麼?和解僱有什麼差別?
資遣和解僱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是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因素而必須中止勞動契約(勞基法§11、§13但書、§20),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在資遣勞工時必須要提前預告,也要給予謀職假、資遣費等保障。
至於後者,則是因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而導致勞動契約中止(勞基法§12),因此雇主無需事先預告要終止勞動契約,亦無需給予資遣費。
被資遣了怎麼辦?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資遣預告
根據勞基法§16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必須提前告知員工即將要被資遣,至於要提前多久告知,則視員工的工作年資而定。
舉例而言:雇主決定資遣工作滿2年的小明,希望他在6月20日離職,那麼最晚就必須於6月1日提出資遣預告。
若雇主沒有依法提前告知勞工,則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給勞工,這時,勞工可以洽詢所在地的勞工保險局,請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相關爭議的問題。
謀職假
除了提前預告外,雇主在通知資遣後、員工正式離職前的這段期間裡,必須給予員工每週最多2天的謀職假,讓員工可以外出找新的工作(勞基法§16條第2項)。且雇主不得因員工請謀職假而扣薪。
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17規定,雇主也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的義務,且資遣費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也就是員工正式離開公司的那一天起30日內發放。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有新制和舊制兩種,都是以任職的年資為計算基準,詳細可參考髮蠟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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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助
若是不幸被資遣,則記得一定要和雇主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是請領失業補助或就業補助津貼時必須檢附的資料之一,因此一定要請雇主協助開立,才不會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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