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簽了可以要求補償嗎?轉職換工作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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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Lulu.2022-08-02

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為了防止員工在離職後,帶著前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是相關技術資料跳槽去新公司,造成前公司的損失,故而有些雇主會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契約,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員工不得到與前公司經營相同領域、互為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這就是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條件

根據勞基法§ 9-1 規定,必須要符合以下 4 項條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是有效的: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所主張的營業秘密,應該要是合法正當的,且的確有受保護的必要,例如:公司正在研發中的新技術、配方、⋯⋯等等。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該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必須要是真的有可能接觸到公司營業秘密的職位,所以如果只是基層的員工,沒有接觸到公司正在開發的技術或其他營業秘密的可能,就不能要求其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針對該款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2有更詳細的規範,包括:

    1. 競業禁止的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2. 競業禁止之區域,不能超過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

    3. 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4.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產業、公司),應具體明確,且必須是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基法亦規定,若雇主要求離職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則應給予該員工合理的補償

勞基法施行細則§ 7-1 亦有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詳細記載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和就業對象,以及合理補償的金額及發放方式,且需由雇主與勞工簽章,雙方各執一份,才算是完成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簽署。

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

關於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後雇主該給予離職員工的補償,主要規定在勞基法施行細則§ 7-3 第 1 項,主要有以下 3 個原則:

  1.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每月平均工資的 50%

  2.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同時,勞基法施行細則§ 7-2 第 2 項亦有規定,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補償金,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離職後 1 次預為給付,或是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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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

結語:本文簡介了競業禁止條款的意義、簽訂時應遵守的規定、以及給予補償的方式及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加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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