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是什麼?
偵查庭為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之一,而偵查程序,指的是檢警單位在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後,進行蒐證、調查的過程。偵查程序由檢察官主導,不是法官。
刑事案件分別有:告訴人「提出告訴」,以及檢察官發現犯罪後「主動偵辦」兩種方式,來開啟偵查程序,偵查程序可能包含偵查庭、警詢筆錄等,由檢察官主導調查證據,來決定犯罪嫌疑是否起訴被告。如果受害人是向警察報案,通常會先收到警局的筆錄通知,先由警方初步詢問後,再往上送至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來偵辦;如果告訴人是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告,則可能會跳過警詢的步驟,由檢察官視調查狀況需要才安排開偵查庭,訊問證人並釐清事實、調查證據。
偵查庭開庭流程是什麼?
1. 檢察官核對被告基本資料
一開始檢察官會先與被告核對年籍資料,被告必須回答自己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但如果被告希望將來文書送達地非戶籍地時,一定要在這個階段向檢察官提出更正送達地址。
2. 檢察官說明被告權利
被告的權利,即: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3. 檢察官說明告訴人提告內容
檢察官會簡單說明告訴人提告的內容,讓被告知道自己上法院的原因,而在實務上,有些檢察官可能會直接開始詢問問題,省略這個階段。
但是,知道對方提告的內容,對將來進行答辯絕對有很大的幫助,若檢察官省略這一部分,被告可以主動向檢察官詢問對方提告的內容。
4. 被告答辯
檢察官會以「問答方式」詢問被告,被告要注意回答完整清楚、答話速放慢,並留意書記官筆錄內容的文字是否符合被告原意。
偵查庭會開多久?
偵查庭通常一個月開 1 次,少則開 1~2 次,如果是小案件,約莫 1 小時內就會結束。檢察官如果已經將證據與犯罪事實調查清楚,約莫在 1~2 個禮拜內就會作出處分。
偵查庭可以和解嗎?
可以,但要注意的是,「和解」僅能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刑事的部分是無法撤回的,檢察官如果發現罪證具足,依然會依法起訴。
然而,雙方和解並當庭遞交和解書,能讓檢察官考慮是否願意再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而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
我是被告,偵查庭要請律師嗎?
關於偵查庭被告是否該請律師,會涉及到個人經濟狀況、案件複雜程度等多個面向,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律師在偵查庭過程中,能如何幫助被告」,方便大家判斷。
偵查庭是檢察官進行調查、蒐證的過程,律師在這一過程中能夠幫助被告了解開庭的程序、要注意什麼地方、該如何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如何蒐證等等,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刑事開庭時,律師雖然可以為被告辯護,但檢察官詢問事實時,只有被告能回答,律師不能代為回答(律師不是在場人,所知內容為被告轉述,因此不可代答事實),而很多被起訴的案例,常常是因為被告不知如何回答,回答內容有誤,而檢察官又未給予足夠陳述時間所導致。
而委任律師的好處是,律師能從經驗中提前模擬出檢察官可能訊問的內容,讓被告先預演回答內容,放心出庭陳述。
偵查庭缺席、不到會怎麼樣?
以第一審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 §281,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都必須親自出庭,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依據刑事訴訟法 §37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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