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是什麼意思?
是一種是刑事訴訟法所獨有的特別救濟途徑。根據刑事訴訟法§441,這是檢察總長對於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
非常上訴無法救濟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
特別要注意的是,設立非常上訴的目的在於釐清原判決本身適用的法令是否問題,不是探討案件事實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間差異、受判決人利益救濟等問題,所以非常上訴會以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進行法令適用上的審查。
非常上訴有哪些要件?
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
(如:原判決被告有罪,非常上訴結果為無罪,那被告就是無罪)
原審判程序違背法令,導致判決結果有爭議
(如:依刑事訴訟法 §290,應給報告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原審沒有給,就算程序違背法令)
依據刑事訴訟法§441、§447、§448,一般情況下,非常上訴的效力不會影響案件被告,舉例:原 A 判決甲無罪,非常上訴結果卻判定甲為有罪,那甲還是無罪,因為非常上訴的目的是「統一未來法律見解」。
非常上訴的成功率高嗎?
呈前文所述,非常上訴結果可能會出現與「原判一致」和「改判」兩種情況,與一般人認知中的「成功率」概念可能存在差異,為了精準定義,以下將使用「原判決撤銷比率」一詞進行說明。
近年來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案件數量雖多,但能符合非常上訴法定要件經本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比率多未達 20% 。
非常上訴案件,以原確定判決諭知累犯違背法令為由,所占比率甚多。但自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累犯見解變更後,此類案件將無法提起非常上訴,導致成功受理的非常上訴案件因此減少,成功受理的非常上訴案件原判決撤銷比率近十年為 83.11% 。
圖片來源:最高檢察署官網
非常上訴跟再審有什麼不一樣?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非常上訴針對法律上的錯誤,再審針對事實認定上的錯誤」。舉個例子,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依靠新的鑑定技術在凶器上發現其他人的 DNA ,確定真凶另有其人,就屬於事實認定上的錯誤。提出再審後,法院會重新開啟審判程序,並依照該審級的規定進行審判,所以會經過言詞辯論,也可以聲請調查新證據,也具有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效力。另外,得提出再審者並不限於檢察總長,檢方、自訴人、被告等都可以提出再審。
非常上訴程序是什麼?
圖片來源:最高檢察署官網
非常上訴案件時是否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為刑法學之戒命之一,無論何一審級的法官皆為一獨立之判決,故於其判決被告有罪之前,應遵守此一原則,且不論其是否為上訴審或原審法院。
非常上訴案例
蘇建和案
又稱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稱為吳銘漢夫婦命案,是 1990 年代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 2003 年 1 月 13 日曾一度被臺灣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無罪,但在 20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最高法院於2007 年 11 月 1 日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 2010年 11 月 12 日的再更二審再度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於2011年4月21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2 年 8 月 31 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本案定讞。
本案部分承辦人員因辦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檢察官偵查,但後獲不起訴處分。這個案件促使許多人重視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警察制度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稱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是首件由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及死刑判決再審後改判無罪,但經上訴發回又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處死刑後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徐自強案
徐自強案是我國司法史上獲最多次非常上訴的案件。民國 84 年因黃春樹命案被告指證徐自強是共犯,徐自強於主動投案後即遭羈押起訴,期間家人為其奔走,引發許多民間團體關心聲援, 2000 年監察院介入調查認有疑義, 2003 年律師聲請釋憲, 2004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亦即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徐案於 2000 年 4 月 27 日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死刑定讞, 2004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且在 2005 年 5 月 26 日第五次非常上訴中,因釋憲結果撤銷原判決,由高等法院更為審判,期間徐自強處於隨時可能遭到執行死刑的狀態。 2009 年 12 月 8 日高院更(六)審判決死刑, 2011 年 11 月 25 日更(七)審改判無期徒刑。
2012 年 5 月 18 日,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徐自強因而在更(八)審宣判隔日,即 2012 年 5 月 19 日凌晨零時(速審法第 5 條第 3 項生效日)自台北看守所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