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是什麼?
通緝和傳喚、拘提一樣,是一種令被告到案的手段,通常是在用傳票傳喚被告、以及發拘票拘提被告,都無法達到目的時,才會使用簽發通緝書(也就是俗稱的通緝令)的方式強制被告到庭。
因為通緝是一種效果強大的強制手段,所以如果要簽發通緝書,必須要有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偵查中)、或是法院院長(審判中)簽名,才能產生通緝的效力(刑事訴訟法§85第3項)。
通緝的效果
在通緝書發布後,根據刑事訴訟法§86規定,應通知各處的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通緝的內容,必要時還能將通緝內容公告在報紙或網路平台上。
而在公告通緝書之後,只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遇見被通緝的被告,就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甚至只要是和案件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如被害人等),也都有逕行逮捕或請求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逮補被告的權利(刑事訴訟法§87第1項、第2項)。
什麼情況下會被通緝?
刑事訴訟法§84:「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如同上面所說的,當檢察官或法官要令被告到案接受訊問,會先用傳票傳喚被告(刑事訴訟法§71),若被告經傳喚而無故未到庭,則可以簽發拘票拘提被告(刑事訴訟法§75),若連拘提都無法找到被告,這時才會認定被告有逃亡或藏匿的可能,並對被告簽發通緝書。
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是因為經常搬家、變更住址而收不到傳票、或者是明明收到法院傳票卻不予理會,又剛好與來拘提的警察錯過,即使被告本身並沒有要逃亡或藏匿的意思,也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有逃亡可能而簽發通緝書,因此一定要多留意相關的文書與信件,才不會不小心成為被通緝的對象!
怎麼知道自己 / 別人有沒有被通緝?
可以上警政署的查補逃犯網路公告查詢進行搜索,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資訊,也可以參考法律人之前寫過的通緝查詢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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