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是什麼?
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依據行政法人法 § 2 第一項規定,行政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一種行政主體,目的在於透過企業經營管理的精神進行運作,並藉由人事財務上的獨立,提升其達成行政任務的效率和品質。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
法人概念解析
所謂法人,是經由法律創設的權利義務主體,可以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權利與義務,依照其設立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其中公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私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因此,行政法人是依公法而成立的法人,屬公法人的一種,但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不同;也不同於以私法設立的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成立須符合哪些要件?
依據行政法人法 § 2 第二項,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外,肩負執行「特定」行政任務的公法人,特定公共事務則限於:
具有專業需求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具有哪些特色?
是合議制的組織
行政法人相較於行政機關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大多需設立董(理)事會(負責決策)與監事會(負責審查),行政法人法 § 6 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6 對此機關設計均有所規定,如此組織設計與一般民間財團法人大致上是一致的。
強調績效與成本
有別於行政機關施政時目標講求公平與正義,但卻無法兼顧效益與成本,而「行政法人」採獨立之運作,透過績效評估之評鑑機制,進而強化經營之成本與效益,提升政府的績效,此項特色見諸行政法人法§ 15 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20 ,設計績效評估委員會來監督行政法人之績效。
不再進用公務人員,但原有公務員仍給予保障
行政機關一般受社會詬病,即是採用公務人員制度,對於公務人員之諸多保障與福利,無優勝劣汰之退場機制,而行政法人制度之設計,原則已不再進用公務人員,可以提供較有彈性、依其組織特性需要之人事進用與管理機制,惟為保障原有公務人員之權益,仍必須設計相關制度給予保障,此項特色於行政法人法§ 20 、 21 與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22 均有其規定。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