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什麼?
法人是由法律創造出來的社會組織體,目的為使法人得與社團之成員或財團之財產分立。而以獨立之單一體,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對外由「董事」作為法人代表人。
法人能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法人 V.S. 自然人
法人有哪些權利能力?
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法人無法享有或負擔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所謂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指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權等)及身分權(親權、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
法人有哪些種類?
公法人
依據公法規定設立具權利義務之法人,可獨立作成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但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督及規範。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等。
私法人
自然人以外,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所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又依設立的基礎區分為:
社團法人(以社員結合為主,如:公會、商會)
組成份子為「人」,又稱作「社員」,所以基本上它是一個人的結合體。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社團法人,乃社員的結合體。
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主,如:私校、基金會)
基本上是一個以「財產」為中心的組織體,即捐助人以達成特定目的,轉一定財產而成立的財團法人,並由捐助人訂定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依此決定該財團法人的組織與管理方法等。
依目的事業為標準區分為:
公益法人(雖以特定公益為目的,但由私人設立而不具有公權力,一般為財團法人性質)
營利法人(以組成員利益為主,如:公司)
重點整理
法人是由法律創造出來的社會組織體,目的為使法人得與社團之成員或財團之財產分立,對外由「董事」作為法人代表人。
法人無法享有或負擔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人格權、身分權)。
法人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公法人指依據公法規定設立具權利義務之法人,私法人依設立的基礎區分成「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依設立的基礎區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