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是什麼?
誹謗罪
根據刑法§310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捏造並散布一個會使被害人名譽受損的謠言,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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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相關規定在刑法§309條,如果行為人在公開場合對被害人以言語或行動的方式侮辱之,即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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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差在哪?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一樣都是處罰使人名譽受損的行為,乍看之下似乎非常相似,但具體而言,兩者的差異到底是什麼呢?
其實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最大的差異,在於構成要件中妨害名譽的言詞與行動傳遞的方式及內容。
要構成誹謗罪,必須有意圖散播於眾的行為,但不一定要在公開場合為之,就算是私底下討論也可能構成誹謗;至於傳述的內容,則必須要是一個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事件或評價,而非只是單純的謾罵。
至於公然侮辱罪,則必須要在公開的場合為之,且侮辱的方式不限於言詞,使用肢體或其他手段侮辱人也算;另外,公然侮辱的內容通常是沒有指涉具體的事件內容,例如:單純的謾罵、比中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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