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是什麼?
根據刑法§320第1項規定,竊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的行為——乍聽之下好像有點抽象,那麼具體而言,要該當哪些構成要件,才會成立竊盜罪呢?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層面
竊取的行為
行為人在未經原主的同意下,破壞原本「原主-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一個「行為人-物」的新持有關係——簡而言之,其實就是在沒有經過原主的同意下,任意拿取不屬於自己的物品,並將之據為己有的行為。
他人之動產
行為人拿走的東西是他人持有的動產,如果竊取的物件是不動產,則會構成刑法§ 320 第二項的竊占罪。
主觀層面
竊盜故意
行為人在主觀層面上需具備竊盜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能認知到自己在從事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也知道竊盜的行為是犯法的,卻仍想要這麼做。
為自己或第三人的所有意圖
意圖的部分則比較複雜,可以再細分為所有意圖和不法意圖兩種:
所有意圖
指的是行為人需要有讓自己成為他人物品的持有人的意圖,如果欠缺這個意圖的話,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例如:小明偷拿了爸爸的印章和存摺去銀行盜領爸爸的存款,之後再把印章和存摺物歸原處,那麼最起碼,針對印章和存摺本身小明並未想要長久地將它們據為己有,因此是不構成竊盜罪的(當然,針對盜領的存款,小明就有可能構成竊盜罪了)。
不法意圖
意指行為人必須認知到自己拿走的物品是不屬於自己的(沒有任何民法或公法上的請求權),並且即使在認知到這個事實的前提下,仍然蓄意將這件東西拿走。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從一開始就誤以為自己拿走的是屬於自己的東西,那麼行為人就不具備不法意圖,無法符合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竊盜罪的種類與性質
1. 普通竊盜罪(刑法§ 320 第 1 項)
是最典型的竊盜罪類型,為非告訴乃論罪。
2. 加重竊盜罪(刑法§ 321 )
如果在構成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下,還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話,則有可能構成加重竊盜罪,在刑度上會比普通竊盜罪更重: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藏匿在其中。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
竊盜時攜帶兇器。
夥同三人以上竊盜。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實施竊盜。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實施竊盜。
3. 親屬間竊盜罪(刑法§ 324 )
親屬間竊盜罪則屬於減刑事由,雖然在構成要件上和普通竊盜罪並無不同,但若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的親屬關係,則可以免刑、或是轉為告訴乃論。
竊盜罪的刑責
根據刑法§ 320 第 1 項的規定,犯普通竊盜罪者,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加重竊盜罪(刑法§ 321 )方面,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