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什麼?
所謂侵占罪,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蓄意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抱持著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三人擁有該物的想法,並持有他人的物品不歸還,就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那麼,具體而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
以普通侵占罪(刑法§335 第 1 項)而言,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才會成立侵占罪。
客觀構成要件
必須是由行為人自己持有他人的物品。
他人的物品包含動產、不動產、及準動產(如:熱能、電能等能量)等等。
必須有侵佔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拒絕歸還,且這個行為的確導致物品的原主無法重新持有該物品。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認知到自己持有的是他人的物品,且確實存有將物品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持有)、不再歸還的想法。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只是想暫時取得物品的持有(如:暫時借用⋯⋯)等到使用完畢之後仍然有打算將物品還給原主,就不會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侵占罪有哪些種類?
《刑法》中規範的侵占罪有以下 4 種,主要是以「行為人的身分」作為區分依據:
1. 普通侵占罪(刑法 §335 第1 項 )
是最典型的侵占罪類型,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不需要具備任何特殊關係,只要符合主客觀構成要件即可成立本罪。
若觸犯普通侵占罪,可能會被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公益與業務侵占罪(刑法 §336)
公務、公益侵占罪是行為人將因為公務或公益用途而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三人持有的情形,犯罪行為人通常會具備公務員的身份,才會成立本罪,並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侵占罪和前者的樣態相似,但犯罪行為人不一定要是公務員,只要是將工作上使用的公物或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三人持有,就有可能成立本罪,並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
侵占遺失物罪則是將被侵占的物品限定在遺失物的範圍內,例如:撿到他人遺失或忘記帶走的物品,並將其據為己有或意圖使第三人持有的行為等。
觸犯本條規定之罪,則可處 15,000 元以下罰金。
4. 親人財產侵占罪(刑法§338)
親人財產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原則上和普通侵占罪相同,只是對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有所限定,必須要是配偶或特定範圍內的親屬,才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雖然是非告訴乃論罪,但依照刑法 §338 準用 §324 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是可以免除其刑、或是轉為告訴乃論罪的。
侵占罪可以和解嗎?
侵占罪雖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原則上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撤告或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但如果行為人能跟被害人和解,則會有較高機率能得到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便真的被起訴,也比較有可能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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