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309第1項中關於公然侮辱罪的非常簡潔,只有一句「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事實上,公然侮辱罪就和刑法中其他的犯罪一樣,也可以再區分出客觀和主觀層面的構成要件。
客觀層面
公然為之
首先,公然侮辱的行為必須是在公開的、可能會被其他人聽到或看到場合為之,要注意的是只要是有被其他人知悉的可能就符合公然為之的條件,至於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有人聽到或看到,其實並不是重點。
注意:即使是非現實的虛擬網路空間,只要有讓其他人知悉「你在侮辱一個人」的可能,也會符合公然為之的要件,所以不要覺得在網路上講話是不用負責任的!
侮辱的行為
指的是沒有指涉具體的事件內容(若是有具體的事實,則可能會構成誹謗罪),但使被害人在心理上感到不適的羞辱行為或謾罵,例如上面例子的罵人白痴、或是打人巴掌、吐口水等等⋯⋯都屬於侮辱行為的範疇。
主觀層面
公然侮辱的故意
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認知到自己是有意做出公然侮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侮辱行言詞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名譽受損或心理上的傷害,卻仍然選擇這樣做,才算是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什麼是加重公然侮辱?
加重公然侮辱規定在刑法§309第2項,指的是以強暴——也就是對於被害人的身體施展強制力的方式做出公然侮辱行為,如:打巴掌、朝被害人身上丟雞蛋等等,都算是以強暴行為犯公然侮辱罪,在刑責上,加重公然侮辱罪也會比普通的公然侮辱罪要來得更重。
公然侮辱v.s.誹謗差在哪?
同樣都是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的犯罪行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最大的差異在於妨害名譽的言詞與行動傳遞的方式及內容有所不同。
誹謗罪著重的重點在意圖散播於眾的行為,並不一定要在公開場合為之,即使是私下討論或傳播也有可能構成誹謗行為;至於傳述的內容,則必須要是一個會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事件或評價,而非僅只是單純的謾罵。
至於公然侮辱罪,則是必須要在公開的場合為之;而內容則通常是沒有指涉具體事件的謾罵或是具侮辱性的行為,例如:罵髒話、比中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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